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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單位:中共駐馬店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主辦單位:駐馬店市互聯(lián)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
承辦單位:駐馬店網

網絡惡搞英雄烈士等10種行為,3月1日起將納入犯罪行為

時間:2021-03-03

來源:駐馬店網

2020年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該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種罪名,下面這十種罪名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趕緊看看吧。

01惡搞英雄烈士

近年來,網絡上不時出現(xiàn)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貼子和留言,給英烈親屬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創(chuàng)傷,傷害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此次刑法修改,明確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納入犯罪。

法條指引: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02捕食野生動物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后,捕食野生動物可能涉嫌犯罪!

法條指引: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guī),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guī)定以外的在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03亂養(yǎng)外來寵物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關規(guī)定,外來物種的隨意引入、放生和丟棄,將會涉嫌犯罪。

法條指引: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補充:與生物安全法銜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規(guī)定了三類犯罪行為:非法從事人體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的犯罪;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的犯罪;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的犯罪等。04干擾司機駕駛

近幾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司機方向盤、辱罵、毆打駕駛員干擾駕駛的行為時有發(fā)生,對公共安全以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危害,成為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

法條指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補充:近年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人員以及駕駛人員與乘客發(fā)生紛爭后違規(guī)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廝打、互毆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時有發(fā)生,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成為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特別是2018年重慶市“10·28”公交車墜江事故發(fā)生后,引起全社會強烈關注,加強公交司機安全防護、嚴懲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呼聲高漲。

為依法懲治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出臺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該指導意見向全社會傳遞了公安和司法機關堅決懲治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的堅定決心,提升了公眾的安全意識、規(guī)則意識和法治意識。

但該指導意見顯與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旨意相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shù)钠渌kU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的妨礙安全駕駛行為,如乘客要求中途停車、下車與駕駛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搶奪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雖然危及公共安全,但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并不相當,特別是主觀惡性遠遠低于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的犯罪行為。針對這一問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礙安全駕駛罪,將干擾駕駛行為入刑,防止風險轉化為實害。

05組織境外賭博

此次刑法修改,對組織境外賭博的行為明確了新罪名。 

法條指引: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06高空拋物

高空拋物現(xiàn)象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會帶來巨大的社會危害。此次刑法修改,將高空拋物這種不文明的行為入刑。

法條指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補充:實踐中,對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高空拋物行為,大多是經由民事處理途徑處置,只有那些造成受害人嚴重受傷或死亡的高空拋物行為人,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刑法》修正,將高空拋物行為入刑釋放了對高空拋物予以嚴懲的信號。高空拋物入刑,讓責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價,同時也更大程度上釋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們自警、自律、自制。

07催收高利貸

近年,國家加大了對高利貸的規(guī)制和打擊力度,先是發(fā)布文件嚴懲套路貸犯罪,后來兩高兩部又發(fā)布《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直接將放高利貸的行為明確為非法經營犯罪。

法條指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補充:近年來,金融領域套路貸、高利貸層出不窮,林林總總,為了打擊這一公害,國家不斷加大對高利貸的規(guī)制和打擊力度。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將“套路貸”這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后來兩高兩部又發(fā)布《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直接將放高利貸的行為明確為非法經營犯罪。此次刑法修改,除了將采取暴力、脅迫方法催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入刑外,還將“軟暴力”跟蹤、騷擾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非法債務的行為入刑,進一步加大了對這一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08冒名頂替

此次刑法修改明確將冒名頂替入學、就業(yè)安置等行為入刑。

法條指引: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第一、二款:“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yè)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補充:關于冒名頂替上學入刑問題,早已成為社會討論的熱點。從“冠縣陳春秀被冒名頂替”,到“濟寧茍晶被冒名頂替”,這些新近曝光的事件,個中無不充斥著違法亂紀的影子,盡管事后相關責任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理,甚至被移送司法,但仍激起公眾的強烈不安。如何加大懲處力度、遏制亂象,成為亟待正視的課題。

2020年6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時,針對引發(fā)社會關注的山東“冒名頂替上學”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中普遍建議,在刑法修改中寫入相應罪名,并加大量刑標準。

09性侵未成年養(yǎng)女

近年來,性侵未成年人這種嚴重違背社會倫理和道德底線的行為引發(fā)社會強烈關注。與不滿14周歲女孩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已被刑法明確為強奸犯罪,為了響應社會關切,這次刑法修改將與14至16周歲養(yǎng)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入刑,彌補了法律空白。

法條指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一款:“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jiān)護、收養(yǎng)、看護、教育、醫(y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fā)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藥神”歸來(未經批準進口、銷售國外藥品)

早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對何為假藥劣藥,作出重新界定,按假劣藥論處情形被刪除。進口國內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藥不再按假藥論處。

根據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對于“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等情形,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jié)較輕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不再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新罪名,再次明確將未經批準進口、銷售國外藥品的行為列為犯罪,但同時也設置了“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前提要件。此“藥神”非彼“藥神”。

法條指引: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第一款:“違反藥品管理法規(guī),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三)……;(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補充:《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了“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的表述,排除了法律中的“模糊地帶”,使得刑法與其他法律銜接更加流暢;新增的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擴大了藥品犯罪入罪的具體情形;將《藥品管理法》中的某些禁止性規(guī)定確定為刑法中的定罪事由: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藥品管理法》第124條)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藥品管理法》第98條)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shù)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藥品管理法》第24條)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藥品管理法》第44條)

《藥品管理法》明確規(guī)定,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

所以對于上述構成犯罪的情形

此前按照行政違法處置的

現(xiàn)在一律按照刑事犯罪追究責任

避免出現(xiàn)刑事處罰和

行政處罰相競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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