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起倒賣文物案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趙海洋)倒賣文物牟利,裴某某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日前,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裴某某犯倒賣文物罪提起公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2023年7月16日,李某某(已判決)伙同他人從古墓盜掘出青銅鼎一個、青銅簋盆一個、青銅酒爵一個、青銅觶一個、青銅當盧一對、青銅馬鏢一對、斷戈一個。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8月24日,李某某為將盜掘的青銅器出售,聯(lián)系陳某某(已判決)讓其尋找購買文物的老板,并承諾給其文物成交價的10%作為介紹費,最低售價180萬元。陳某某為獲取傭金,聯(lián)系了王某(已判決),王某又聯(lián)系了裴某某出售青銅器,裴某某又聯(lián)系了劉某某(已判決),劉某某又聯(lián)系了申某出售青銅器。2023年8月24日,李某某攜帶文物與王某、陳某某、裴某某進行交易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上述被盜文物,經河南省博物院鑒定:青銅方鼎、青銅簋為西周文物,二級文物;青銅爵、青銅觶、青銅當盧為西周文物,三級文物;青銅馬鏢為西周文物,一般文物。
日前,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裴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二級以上文物,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倒賣文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和事實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裴某某倒賣文物時因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依法減輕處罰。裴某某為獲取個人傭金,參與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裴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裴某某庭審中自愿認罪,量刑時綜合予以考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牛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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