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如何才能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王某持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翟某起訴至上蔡縣人民法院,要求翟某返還借款20萬元。經(jīng)查,系陳某將其享有的對翟某20萬元債權轉讓給了王某,但是并沒有通知債務人翟某。翟某以沒有收到債權人的通知為由,拒絕向王某還錢。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因為債權人沒有將債權轉讓的內容通知債務人翟某,債權轉讓對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語
張高順 上蔡縣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
通常情況下,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不需要經(jīng)債務人同意。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后,轉讓行為就生效,權利的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債務人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但是,債權轉讓時,債權人必須及時將債權轉讓的事宜通知到債務人,可以通過郵寄債權轉讓通知書或者要求債務人在轉讓通知書上簽字的方式通知債務人,以便于保留好已經(jīng)通知到債務人的證據(jù),防止債務人辯稱其沒有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書的情況發(fā)生。另外,債權人在向債務人通知債權轉讓事宜之前應當充分考慮好相應的后果,否則一旦通知了債務人之后,再想撤回就難了,需要經(jīng)過受讓人同意才能撤回。
引用法條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jīng)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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