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怎么明算賬? 泌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財物贈與案
駐馬店網訊(記者 陳司 通訊員 姜麗君)在戀愛期間,情侶會產生較多的財物贈與,沉浸在熱戀中的人往往不會對金錢斤斤計較,可一旦感情不在,曾經的海誓山盟化為烏有,蜜戀期的一分一厘也要算得清清楚楚。那么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是否需要返還,又如何認定?近日,泌陽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曹某與張某原系情侶關系。雙方建立戀愛關系后,曹某為增進與張某之間的感情,自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間,多次向張某轉賬,共計人民幣56,670元,(其中5,000元以上的5筆合計31,500元;2,000元-5,000元的5筆合計10,190元;1,000元-2,000元3筆合計3,400元;其他26筆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不等金額)。此外,曹某為張某訂購機票、購買衣服、禮物支出6,697.23元,意與張某締結婚約。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張某退回了30000元,曹某認為應當全部退還,遂起訴至泌陽法院。
泌陽法院審理認為:曹某在與張某建立戀愛關系后,向張某小額轉賬及為其訂購機票、購買衣服、禮物等應視為表達愛意的贈與,為一般贈與,該部分贈與一旦將財物交付,贈與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而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但根據(jù)曹某經濟狀況,對于向張某的5筆5,000元以上的轉賬(合計31500元),已屬于大額轉賬,超出了日常交往禮尚往來的范圍,不同于一般的贈與。雙方雖在贈與當時沒有明示,但雙方都明白大額度財物的饋贈行為蘊含了雙方將來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這一愿望是雙方當事人成立該贈與法律關系的目的,雙方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種將來可能發(fā)生的不確定的事實,即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一旦贈與合同生效條件(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未成就,受贈人應予以返還贈與財產,故該部分錢款應當返還,考慮到張某在雙方分手后已經退回了30000元,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此案已生效。
責任編輯:陳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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