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間飲酒發(fā)生事故死亡,誰之責?
通訊員 朱可萱
對于部分人來說,在一起吃個小菜,喝個小酒,不僅能拉進感情,也能聊表謝意,實屬一舉兩得的美事。然而不考慮時間場所和對方酒量,就有可能導致好事變壞事。且看西平縣人民法院調解的一起因工作期間飲酒后騎車摔倒致死而引起的生命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呂某經人介紹前往薛某開辦的塑料顆粒廠打工,2023年5月,呂某在廠中幫忙修理機器直至下午2點,薛父為表示感謝,自備酒菜邀請呂某在塑料廠大門口共同飲酒,聚餐結束后,呂某冒雨騎電動車回家,中途摔倒,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fā)之后,呂某妻子王某前往廠內,向薛某及薛父提出賠償要求,對方置之不理,呂某妻子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李永強考慮到涉案人數較多,且原告情緒激動,于是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對雙方進行調解。對薛某一方說“作為雇主,放任工人在工作間隙飲酒,且薛父在明知呂某酒后需冒雨騎車回去的情況下,未進行勸阻,也沒有采取相應措施,存在過錯,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又對呂某妻子被告王某闡明“呂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醉酒的情況下仍選擇冒雨騎車回家,是本次事故發(fā)生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法律規(guī)定行為人因為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所以呂某對事故發(fā)生也要承擔責任,嚴格按照法律來區(qū)分責任的話,呂某應承擔主要責任,考慮到家庭現(xiàn)實,請求更高賠償也在情理之中,但也要適當考慮對方的責任程度和賠償能力。”在承辦法官的耐心說理下,原、被告雙方放下芥蒂,達成和解協(xié)議,該起糾紛得以化解。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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