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一方因身患重病導致生活困難,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給予適當幫助和經濟補償嗎?
通訊員 陳泉宇 朱可萱
一起離婚糾紛中,男方因身患重病,要求女方給予經濟補償,這樣的要求是否合理?且看西平縣人民法院如何處理這樣的案件。2013年2月,女方趙某和男方石某在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在后來的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兩人經常發(fā)生矛盾爭執(zhí),彼此溝通日漸減少,感情逐漸破裂,夫妻感情走到了盡頭,趙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起訴,要求結束這段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郭立鵬多次與原、被告雙方取得聯系,對雙方婚前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等方面進行深入了解,尋找案件調解突破口。經過反復溝通,發(fā)現雙方確已感情破裂,且無和好可能,問題爭議焦點在于石某突發(fā)疾病,后續(xù)治療仍需花費大量費用,石某希望趙某予以經濟補償。承辦法官了解癥結所在之后將雙方約至法院,從情理角度,反復做原告趙某思想工作,在承辦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趙某態(tài)度松動,愿意一次性給予石某2萬元的經濟幫助,兩人達成一致離婚意見。案件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北景钢惺郴加兄匕Y,離婚后還將面臨后續(xù)治療費用和身體不適帶來的巨大生存壓力,這屬于《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生活困難”。所以法院結合案情,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趙某給予石某一次性經濟幫助金2萬元,讓石某有了一定的生活保障。法官說法:從案例來看趙某給予石某2萬元屬于經濟幫助,現實中哪些情況適用經濟幫助呢?適用經濟幫助需滿足以下條件:一、請求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是生活困難且自己無力解決。在法院的審判實踐中,一般將以下情形認定為“生活困難”:1.一方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或收入來源有限,無法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2.一方患病。自身財產無法覆蓋其基本醫(yī)療的需要,無法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3.一方無住處。在離婚時處于無居所狀態(tài)。二、生活困難必須發(fā)生在離婚之時,即離婚時的個人財產或者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滿足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若一方在離婚時不存在生活困難現象,離婚后出現生活困難的情況,另一方不負有給予經濟幫助的義務。三、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能力,而且其給予的僅僅是適當的幫助。離婚經濟幫助的本質是保障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一方的基本生存權益。因此,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只需給予離婚時處于無居所狀態(tài)。二、生活困難必須發(fā)生在離婚之時,即離婚時的個人財產或者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滿足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若一方在離婚時不存在生活困難現象,離婚后出現生活困難的情況,另一方不負有給予經濟幫助的義務。三、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能力,而且其給予的僅僅是適當的幫助。離婚經濟幫助的本質是保障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一方的基本生存權益。因此,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只需給予對方適當幫助,以此來維持對方一段時間內的基本生活。但是,如果提供經濟幫助一方會因給予幫助而陷入生活困難或其本身在離婚之時也處于生活困難的情形,法律往往不會支持經濟幫助的請求。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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