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借貸糾紛 抽絲剝繭促進調解
駐馬店網(wǎng)訊(通訊員 李軍)戀愛期間親密無間,認為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感情、物質不分彼此,可一旦分手,曾經(jīng)借給TA的錢,曾經(jīng)為TA花過的錢還能要的回嗎?
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譚店法庭成功調解一起情侶間引發(fā)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被告曾是男女朋友關系,原告小云(化名)通過微信、支付寶多次向被告小強(化名)轉賬,后雙方結束男女朋友關系,小云多次向小強索要曾給其轉賬的錢款,小強置之不理,小云遂持借條、轉賬記錄等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小強償還借款。案件受理后,譚店法庭承辦法官李軍仔細核對交易明細、借據(jù)原件、聊天記錄等證據(jù),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當初是男女朋友,如今對簿公堂不免尷尬的現(xiàn)實情況,先采取“背對背”的方式,分別與原告和被告溝通,充分了解雙方訴求后,遂采取線上“面對面”的方式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庭審中,針對被告小強的辯稱,承辦法官李軍結合原告小云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屏及轉賬記錄、借條等證據(jù),逐一一向被告小強進行了細致分析和勸解,告知其戀愛期間的經(jīng)濟往來類型。在析法明理的同時,承辦法官也對小云予以勸說,向其解釋小強的經(jīng)濟現(xiàn)狀及還款能力,最終,在法官的勸說下,兩個昔日的戀人在線達成調解協(xié)議,小強分批次償還小云借款150000元。
法官提示:戀愛期間,情侶雙方為維系感情所產(chǎn)生的一方出錢用于吃飯、看電影,節(jié)日、紀念日送紅包、禮物等日常生活開支通常都屬于贈與行為,一般不予返還,而雙方意思表示清楚達成借款合意的款項,出借人是可以依據(jù)債權債務關系主張返還的。情侶之間交往時,借款糾紛亦是多種多樣,雙方應分清彼此之間經(jīng)濟往來的具體性質,是贈與、借貸還是其他的共同生活支出等,切勿礙于情面而產(chǎn)生法律糾紛。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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