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成了,錢卻只給了一半,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新蔡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成功調(diào)解了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原被告達成一致意見,被告當庭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38000元。基本案情2019年3月22日,原告銀某某與被告河南省某公司、徐某某雙方簽訂了《建筑外架工程施工勞務合同書》,由原告為被告修建工程名稱為祥泰商業(yè)中心(一)2#、3#、5#樓主體結構外架工程。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完成了工程,并通過了驗收。后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地面以上部分的勞務費,對地下一層、二層的施工勞務費以不在合同約定范圍內(nèi)為由拒絕支付。審理結果
新蔡縣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當庭進行調(diào)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被告河南省某公司、被告徐某某當庭支付給原告銀某某38000元,其余部分原告銀某某放棄。
典型意義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具有法律關系復雜、疑難問題眾多、案件標的大、訴訟請求繁多的突出特點,在交易過程中極易出現(xiàn)糾紛而最終訴諸法律。
此案對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權利的保護給出以下警示:第一,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項的前提是工程質量合格或者已經(jīng)被實際使用,建議實際施工人在施工過程中注意工程質量的驗收情況,取得相應證實工程質量合格的證明文件或注意工程投入使用的情況并留存證據(jù);
第二,關于施工過程中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量的確定問題,建議實際施工人在承包工程后嚴格按照施工承包協(xié)議約定施工,當發(fā)包方提出變更、增加工程量等要求時,要及時與其簽訂補充協(xié)議,對增加部分工程量、工程價款作明確約定。
案例來源:新蔡法院民二庭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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