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屏的“代辦級外交關系”,到底是啥意思?
外交部11月21日發(fā)表聲明,針對立陶宛不顧中方嚴正抗議和反復交涉,允許臺灣當局設立“駐立陶宛臺灣代表處”一事,中方表示強烈不滿和嚴正抗議,決定將中立兩國外交關系降為代辦級。
消息一出
網(wǎng)友同時發(fā)問:什么是代辦級?
何為“代辦級”?
大家熟知的外交大使,是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代表,而代辦則是由外交部長派遣,最低一級的外交代表。
1954年以后我國先后與英國、荷蘭根據(jù)雙方政府協(xié)議,曾互派代辦,其任務是繼續(xù)談判建立外交關系事宜并辦理僑務和商務業(yè)務。這是建立正常外交關系前的一種特殊做法。
外交代表的等級和分類
確定外交代表的等級是建交雙方在同意建立外交關系時需要商定的要點之一。外交代表的等級應是對等的,并且明確見之于建交公報或其他建交文書中。
理論上外交代表有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和代辦。
(一)特命全權大使
簡稱大使,是最高一級的外交代表,系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并享有比其他兩個等級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禮遇。在現(xiàn)代外交實踐中,互派大使級外交代表是各國通行做法。
國際上與大使列為同等地位的外交代表還有高級專員。高級專員是英聯(lián)邦各成員國之間互相派遣的外交代表。在以英女王為元首的英聯(lián)邦國家之間,高級專員由總理向總理派遣。
在《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中,教廷大使是和大使同一等級的外交代表。教廷大使是梵蒂岡教皇派出的大使。
(二)特命全權公使
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外交代表,只是其所受禮遇次于大使,所享有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與大使相同。
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任命特命全權公使一級的外交代表已越來越少,絕大多數(shù)國家都把特命全權公使升格為特命全權大使。我國建國初期曾與北歐一些國家互派特命全權公使,后均升格為大使。目前各國駐外使團多設有公使這一職銜,但與這里所說的特命全權公使不同。大使館內(nèi)的公使是外交代表機關中在禮賓次序上僅次于大使的一級外交官員,其任命同其他外交官一樣,無需事先征得駐在國的同意。
此外,列為特命全權公使級外交使節(jié)的還有教廷公使,其派遣情況與教廷大使相同。
(三)代辦
由一國外交部長向另一國外交部長派遣的,它是最低一級的外交代表。代辦所受禮遇低于大使、公使,但所享有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與大使、公使相同。
1954年以后我國先后與英國、荷蘭根據(jù)雙方政府協(xié)議,曾互派代辦,其任務是繼續(xù)談判建立外交關系事宜并辦理僑務和商務業(yè)務。這是建立正常外交關系前的一種特殊做法。
區(qū)別于常任代辦,臨時代辦是在使館館長休假、離職、因故不能視事時,臨時代理主持館務的外交人員。臨時代辦不是外交代表的一個等級,一般由外交代表機關主管政務的外交人員中級別最高者擔任。
外交人員被任命為臨時代辦均不必事先征得駐在國的同意。
責任編輯: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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