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檢察院為民營企業(yè)家挽回損失1389萬元
本報訊(通訊員郭松井海燕)“感謝你們讓我免除了連帶反擔保責任,及時挽回了1000多萬元的損失。”12月24日,市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在回訪孫某想時,孫某想緊緊地握住承辦檢察官的手激動不已地說。
近日,由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一起重大擔保追償權糾紛案,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采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并進行改判,使民營企業(yè)家孫某想免受1389萬元的不合理債務。
事情回溯到2011年6月1日,時為河南省新樂山置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孫某某作為借款人、苗某花作為出借人、確山華信貿易實業(yè)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簽訂民間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12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三個月,并附帶借款利息。同日,確山華信貿易實業(yè)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孫某某作為借款人、民營企業(yè)家孫某想作為反擔保人,簽訂了民間借貸擔保合同,孫某想為此提供了相應財產作為擔保。
然而,最后的還款時間到了,孫某某卻無力償還借款及利息。2015年末,苗某花要求確山華信貿易實業(yè)有限公司承擔擔保義務。經協(xié)商調解,至2016年末,確山華信貿易實業(yè)有限公司代償該借款本息共計2236萬元。2016年12月8日,確山華信貿易實業(yè)有限公司以行使追償權為由將孫某想、孫某某起訴至確山縣人民法院。2017年6月7日,確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判令孫某某與孫某想連帶償還確山華信貿易實業(yè)有限公司代償款932萬元及利息、2016年11月4日前欠確山華信貿易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利息420萬元、律師費26萬元、案件受理費11萬元,共計1389萬元。
孫某想不服該判決,認為自己不應再承擔擔保賠償責任,遂向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之后又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均未得到法院支持。判決生效后,因借款人孫某某無力承擔賠付責任,原審法院先行執(zhí)行了孫某想提供的擔保財產。
孫某想心中忐忑不安,畢竟再審申請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勝訴希望渺茫。但案件標的數(shù)額巨大,一旦認輸對自己的生意影響太大。于是,孫國想抱著試試看的態(tài)度,向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法律監(jiān)督。
2018年7月12日,市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檢察官認真審閱全部審判卷宗,及時向各方當事人詳細了解案件情況,查閱大量相關法律法規(guī),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確山華信貿易實業(yè)有限公司在擔保期滿后,擅自履行保證責任,是對原擔保合同的變更,孫某想對延期還款并不知情,因該擔保合同的變更未征得反擔保人孫某想的書面同意,故反擔保人孫某想依法應免除反擔保責任。原審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存在適用法律有錯誤。
據(jù)此,市人民檢察院向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予以采納后,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19年6月27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完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終審撤銷原審判決,免除了孫某想的連帶反擔保責任。
責任編輯:閆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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