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摘要:第八條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因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依法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guī)
第八條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因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依法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在保險人以第三者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償權(quán)之訴中,第三者以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前已放棄對其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認定上述放棄行為合法有效,保險人就相應部分主張行使代位求償權(quán)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棄情形提出詢問,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不能代位行使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保險人請求返還相應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第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的情況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達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保險人處獲賠的范圍內(nèi)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就相應保險金主張被保險人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的情況已經(jīng)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主張代位行使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第三者以其已經(jīng)向被保險人賠償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履行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義務,致使保險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保險人主張在其損失范圍內(nèi)扣減或者返還相應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保險人以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為被告提起代位求償權(quán)之訴的,以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guān)系確定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保險人提起代位求償權(quán)之訴時,被保險人已經(jīng)向第三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并審理。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quán)時,被保險人已經(jīng)向第三者提起訴訟,保險人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申請變更當事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被保險人不同意的,保險人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駐馬店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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