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執(zhí)法咬傷民警 獲刑三月后悔已遲
摘要:本報訊 (記者 張 錕)近日,新蔡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妨害公務案件,楊某某因種植罌粟、抗拒民警執(zhí)法并將民警咬傷,被判處拘役三個月。2018年5月10日,新蔡縣公安局河塢派出
本報訊 (記者 張 錕)近日,新蔡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妨害公務案件,楊某某因種植罌粟、抗拒民警執(zhí)法并將民警咬傷,被判處拘役三個月。
新蔡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某使用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楊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可從輕處罰。根據(jù)楊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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