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取用水戶的一封信
摘要: 尊敬的取用水戶:水資源費改稅是黨中央、國務院為節(jié)約保護水資源、完善地方稅制作出的一項重要決策。我省作為國家水資源費改稅第二批試點,2017年12月1日零時起全面實行水
尊敬的取用水戶:
水資源費改稅是黨中央、國務院為節(jié)約保護水資源、完善地方稅制作出的一項重要決策。我省作為國家水資源費改稅第二批試點,2017年12月1日零時起全面實行水資源稅管理,原水資源費即時停止征收?,F(xiàn)將相關事項告知如下(本次不包括農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和農業(yè)生產取用水):
一、水資源稅納稅人的范圍
凡是利用取水工程或設施直接從河流、湖泊(水庫)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利用水資源調度配置(引調水工程、灌區(qū)工程)工程取用水的(含從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的取水管道及調蓄池取用原水的),都是水資源稅納稅人(財稅〔2017〕80號文件規(guī)定的非納稅人除外)。水資源稅納稅人不論是否持有取水許可證,都應納入水資源稅信息登記、移交范圍,按相關規(guī)定征繳水資源稅。
二、取用水戶的分類處理信息登記和移交
(一)持有取水許可并獲得用水計劃的(非計劃管理的取用水單位和個人不需登記用水計劃情況),按照實際取用水許可信息和用水計劃進行登記、移交;應辦未辦(含未按期延續(xù))取水許可證的,原則上按照本次費改稅精神,在2017年12月31日前補辦取水許可證后,進行登記和移交。由于客觀原因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仍未能辦理取水許可證的,由有許可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取水許可,并為符合取用水規(guī)定的取用水戶擬定臨時取水許可管理編碼,下達臨時性取用水計劃后登記、移交,限期過后仍未辦理取水許可的,按擅自取用水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認定的供水管網內的自備井取用水戶,給予公共供水管網接入過渡期,該類取水戶應于2018年6月底前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在2018年6月底前,為其擬定臨時取水許可管理編碼,下達臨時性取用水計劃。過渡期后仍未接入公共供水管網的,按照水資源稅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如逾期未能按照規(guī)定辦理取水許可證(含臨時)的,按照上級有關規(guī)定,按無取水許可證移交,稅務部門按規(guī)定執(zhí)行3倍標準計征,未能安裝有效計量設施的,依法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最大取水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取水量。
感謝長期以來您對水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工作順利,闔家幸福安康!
此致敬禮!
駐馬店市水利局
2017年12月15日
責任編輯:zwj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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