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醉酒開庭”法官被行政記大過
摘要: 8月22日,湖南永州東安縣法院在公開審理一起案件時,主審法官魏凱揚醉倒在法庭上導致休庭。事發(fā)后不久,東安縣法院又被網(wǎng)友曝出一份“奇葩執(zhí)行裁定書”,文中出
8月22日,湖南永州東安縣法院在公開審理一起案件時,主審法官魏凱揚醉倒在法庭上導致休庭。事發(fā)后不久,東安縣法院又被網(wǎng)友曝出一份“奇葩執(zhí)行裁定書”,文中出現(xiàn)將被執(zhí)行人姓名寫錯等多處錯誤。11月11日晚,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這兩起事件的調查處理結果,魏凱揚被處以行政記大過處分,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免去其職務,并報請縣委同意調離法院系統(tǒng);東安縣法院執(zhí)行局負責人李洪濤對文書審查把關不嚴,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根據(jù)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通報,8月22日中午,東安縣法院蘆洪市法庭副庭長魏凱揚,應同學楊某某邀請,陪同從廣州回東安的同學鄧某某、唐某飲酒,導致下午開庭不能正常進行而休庭,違反了工作紀律,損害了法官形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東安縣法院決定對魏凱揚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免去其東安縣法院審判員、蘆洪市法庭副庭長職務,報請縣委同意調離法院系統(tǒng)。
通報稱,魏凱揚違紀案的發(fā)生,反映出東安縣法院黨組在履行“兩個責任”中存在不嚴不實的問題。經(jīng)研究,責令東安縣法院黨組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和東安縣委寫出深刻檢討,并在全市法院和全縣進行通報;由縣紀委對縣法院分管領導吳麗紅進行誡勉談話。報請市紀委同意,由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對東安縣法院院長蔣江陵進行誡勉談話。
而在“法官醉酒致休庭”這起事件之后,東安縣人民法院再被曝出一份“奇葩裁定書”。11月 7日,有網(wǎng)友上傳了一份東安縣法院案號為(2016)湘1122執(zhí)678號的執(zhí)行裁定書,其中被執(zhí)行人“彭志杰”、“嚴潔”的名字,在文中出現(xiàn)了“彭志潔”、“嚴杰”的寫法,性別“女”寫成“呂”,“東安縣”寫成“東這縣”。
在11月11日晚的通報中,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公布了此事的調查處理結果。經(jīng)過調查,東安縣法院執(zhí)行局負責人李洪濤,在擔任劉某某與彭某某、嚴某借款糾紛執(zhí)行案的審判長過程中,文書審查把關不嚴,導致執(zhí)行裁定書出現(xiàn)7處錯誤。李洪濤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經(jīng)東安縣紀委研究決定,給予李洪濤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經(jīng)東安縣法院研究決定,對裁判文書負有校對責任的滕繼延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東安縣法院接連發(fā)生工作嚴重差錯和違紀的人與事,暴露出管理不嚴、監(jiān)督不力、紀律作風松懈,教訓十分深刻,向社會各界誠懇致歉,并將舉一反三,認真整改。(記者 黃筱菁)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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