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公告
摘要:張霞:因王佑銘不服汝南縣民政局為你和王佑銘頒發(fā)的豫字第341號《結婚證》,向駐馬店市民政局申請行政復議,本局依法已予以受理。因王佑銘將你列為本案第三人,本局依法通知
張霞:
因王佑銘不服汝南縣民政局為你和王佑銘頒發(fā)的豫字第341號《結婚證》,向駐馬店市民政局申請行政復議,本局依法已予以受理。
因王佑銘將你列為本案第三人,本局依法通知你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現(xiàn)依法公告向你送達申請書副本、舉證通知書、聽證通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視為送達。答辯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內(nèi),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15時30分(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局三樓會議室公開舉行行政復議聽證,逾期不參與本案行政復議,不影響本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特此通知
聯(lián)系人:逯道峰
聯(lián)系電話:2672821
聯(lián)系地址:駐馬店市開源大道66號駐馬店市民政局
駐馬店市民政局
2017年3月15日
責任編輯:xmx
(原標題:駐馬店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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