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連山天鵝湖管理區(qū)集資詐騙案始末
摘要:案情簡介韋某某是廣東省清遠市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僑務辦公室1名干部。2011年10月,韋某某與1名臺灣人以中國旅行社名義合作開發(fā)該縣福堂鎮(zhèn)天鵝湖水庫旅游資源;當月25日,以
案情簡介
韋某某是廣東省清遠市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僑務辦公室1名干部。2011年10月,韋某某與1名臺灣人以中國旅行社名義合作開發(fā)該縣福堂鎮(zhèn)天鵝湖水庫旅游資源;當月25日,以個人名義與喇叭口村等天鵝湖水庫周邊自然村簽訂了《天鵝湖開發(fā)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由韋某某出資,各自然村無償提供荒山地入股參與合作開發(fā)。但連山縣有關部門同意立項后,臺灣商人卻不見了影蹤。韋某某不甘心放棄,又找到了陳某進行旅游項目開發(fā)。
陳某策劃成立了連山天鵝湖生態(tài)旅游管理區(qū),在廣州設立辦事處,由陳某甲負責辦事處事宜,專門推廣項目以募集資金,并約定集資款廣州辦事處占60%,天鵝湖管理區(qū)占40%(分成比例后期在執(zhí)行中略有調整)。公司成立后,廣州辦事處開始招收業(yè)務員進行瘋狂“招商引資”,把天鵝湖管理區(qū)土地以每畝2萬元人民幣的價格租給投資者,連山縣中旅社向投資者承諾支付8%、10%、25%、30%不等的高額回報。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陳某、韋某某、陳某甲等人采用上述欺騙手段在廣州向499名投資人集資近3000萬元。在收到集資款的當天,3人即按約定比例進行分占,實際投入天鵝湖景區(qū)建設的只有470多萬元。
另外,依照天鵝湖旅游集資模式,陳某等人還如法炮制,以水力發(fā)電為載體,在陳某的策劃下由韋某某虛假出資103萬元注冊成立了連山縣福堂山區(qū)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從事水電資源開發(fā)。公司在廣州設立辦事處,負責在廣州非法集資,以每千瓦15000元的價格將福堂山區(qū)公司的用電權出售給投資者。2002年11月至2003年9月,共向806名投資人非法集資3640多萬元,僅有約1215萬元投入電站建設,另支付客戶投資回報200余萬元。
2003年6月,陳某獲悉公安機關將查處天鵝湖管理區(qū)和福堂山區(qū)公司集資情況,便指使韋某某、虞某某等人制造假賬,虛列支出3311萬元,掩蓋非法分占集資款的真相。
作案手段
1.利用政府招商,獲取投資者信任。在天鵝湖管理區(qū)廣州辦事處成立以后,陳某等人以邀請連山縣一些干部參加推介會等手段,對外進行招商引資,使投資者誤以為開發(fā)天鵝湖是政府行為,騙取投資者對辦事處的信任。事實上,連山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并不清楚陳某等人集資款的使用去向,更沒想到其約定私分集資款欺騙投資者。福堂山區(qū)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注冊登記以后,也采取以上類似的手段開展招商引資活動。
2.拉攏腐蝕干部,違規(guī)辦理土地證書。為促使投資者作出投資決定,2002年9月下旬,韋某某拉攏連山縣國土局、建設局、環(huán)保局有關干部辦理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利用這些證明書,陳某、韋某某等人使投資者更加相信投資項目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從而得以繼續(xù)實施詐騙,至案發(fā)共為投資者辦理《集體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分證)512本,實發(fā)497本,涉及土地租賃面積1258畝,承擔金額2516萬元。
案件查處
陳某等人的集資活動很快引起了有關部門的注意,且由于承諾的收益高、投入實體建設資金很少等原因,向投資者支付到期收益變得困難,在2003年9月被群眾舉報揭發(fā)。2003年底,陳某、韋某某等犯罪嫌疑人陸續(xù)被公安機關逮捕。廣東省清遠市人民檢察院控陳某等人犯集資詐騙罪,于
本案經過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重審,
案件警示
在經濟較為落后地區(qū),招商引資發(fā)展當?shù)亟洕臎_動非常強烈,本案中雖然當?shù)卣嘘P人員沒有犯罪故意,但其種種行為在幫助犯罪分子達到不法目的過程中基本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此類行為務必引起有關政府部門的重視,嚴格規(guī)范招商引資行為,避免政府信譽受損。(選自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lián)席會議編《打擊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匯編》)
(駐馬店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整理)
責任編輯:df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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