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賣罌粟籽用于火鍋調料 面臨最高10年刑期
摘要: 因被控販賣和收購千余公斤的罌粟籽和罌粟殼,經營調料店的楊某昨日在昌平法院受審。楊某稱,大量罌粟殼與罌粟籽均被用于火鍋調料中。檢方建議對楊某在8-10年期間量刑。
因被控販賣和收購千余公斤的罌粟籽和罌粟殼,經營調料店的楊某昨日在昌平法院受審。楊某稱,大量罌粟殼與罌粟籽均被用于火鍋調料中。檢方建議對楊某在8-10年期間量刑。
男子向多地賣罌粟殼
根據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間,楊某在四川成都多次通過物流郵寄的方式,向北京昌平的劉某(另案起訴)販賣罌粟種子共計1000余千克、罌粟殼14.531千克。2015年1月8日,楊某通過物流公司向劉某收購罌粟殼46.694千克,用于販賣。同時通過物流發(fā)貨給山東省的石某,販賣罌粟殼23.605千克。
發(fā)貨后的楊某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公安機關還從楊某位于成都市某市場內的攤位和庫房內起獲用于販賣的罌粟種子8.335千克、罌粟殼1.177千克。
公訴機關認為,楊某販賣罌粟殼,數(shù)量較大;非法買賣未經滅活的罌粟原植物種子,數(shù)量較大。根據刑法,應當以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毒品原植物種子罪追究刑責。
網絡結識互通買賣
昨日,楊某表示認可指控。對于罌粟殼和罌粟籽,楊某解釋說,罌粟殼內有的含有罌粟籽,有的則沒有,他購買的都有罌粟籽,但都是經過滅活處理過的罌粟籽。
所謂滅活罌粟籽,是指對罌粟籽進行輻射,使其失去生物活性,不能再繁殖。
楊某說,自己店鋪里的罌粟殼大部分是從劉某處買的,罌粟種子是從云南的石某手里買的。他們都是通過聊天軟件在一個調料群里認識的,雙方互通買賣。除了從劉某處購買罌粟殼,他有時會將從云南75元一公斤價格購進的罌粟籽以80元一公斤賣給劉某。而罌粟籽與罌粟殼的用處差不多,都是火鍋調料用的。
楊某說,自己不經意觸犯了法律,家里有剛出生兩個月的孩子,希望法庭從輕發(fā)落。
公訴人則認為,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將罌粟殼認定為毒品,沒有明文解釋罌粟殼是否含籽的區(qū)別,楊某販賣的罌粟殼86余千克,罌粟種子1000余千克,且鑒定意見能證實罌粟種子都是沒有滅活的種子,楊某應被判處8-10年有期徒刑。
該案未當庭宣判。
追訪1 商家用罌粟籽可追責“引誘他人吸毒”
業(yè)內人士介紹,罌粟籽的一種功效是為食品增添鮮美的味道,增強食品原味,因此受到商家青睞。
我國對罌粟籽的使用有嚴格限制,2005年8月衛(wèi)生部等五部門聯(lián)合發(fā)出《關于加強罌粟籽食品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罌粟籽僅允許用于榨取食用油脂,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用于加工其他調味品。對市場流通的此類產品應依法予以收繳并銷毀。
案件主審法官表示,運輸罌粟殼與罌粟籽,不論數(shù)量一般都會按運輸毒品來追究刑責,而商家在食品中使用罌粟籽給顧客,情節(jié)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此前曾有過類似案例,商家被以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追責。
此外,即便使用罌粟籽情節(jié)尚未構成犯罪,也屬于違法。
《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生產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
追訪2 藥店不賣罌粟殼 網上能買“御米”
昨天,記者在位于建國門的一家同仁堂藥店詢問是否有罌粟殼出售,店員搖頭表示沒有。
在西單金象大藥房二層的國醫(yī)堂,工作人員聽到罌粟殼三個字的反應是:“那是毒品,別惦記了,買不到!”
據一位在中藥銷售行業(yè)從業(yè)10余年的業(yè)內人士說,行內稱罌粟殼為大煙殼,以前,一些大的中藥鋪是可以買到的,不少人愿意用它作烹飪調料,但由于罌粟殼有毒,即便進行處理,也很難確保完全將毒性清除干凈,為了防止上癮等副作用,現(xiàn)在正規(guī)藥店禁售此類藥品。
記者嘗試在淘寶網上輸入“罌粟殼”,網頁顯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無法顯示‘罌粟殼’的相關寶貝”,但如果輸入“罌粟籽”或者其別名“御米”,則會出現(xiàn)一系列商品,基本是罌粟籽油和用來烘焙的罌粟籽顆粒,大多注明“已滅活”,此類商品中部分還是進口商品。
責任編輯:lyp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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