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境外浮潛不幸溺亡 旅行社告保險索賠敗訴
摘要: 中國游客赴泰國旅游,在浮潛時不慎溺死,旅行社向死者家屬支付賠償金后,起訴保險公司要求代償。日前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旅行社的訴訟請求。 2013年11月,連某夫婦與北
中國游客赴泰國旅游,在浮潛時不慎溺死,旅行社向死者家屬支付賠償金后,起訴保險公司要求代償。日前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旅行社的訴訟請求。
2013年11月,連某夫婦與北京某國際旅行社公司簽訂合同,約定二人參加旅游團赴泰國旅游。但連某在浮潛時溺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死者家屬訴至法院,2014年5月法院判決某旅行社賠償家屬80萬余元。
旅行社訴稱,該事件后,其向投保過旅行社責任險的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索賠,但保險公司認為游客溺水死亡屬于免責事由,拒絕理賠。但被告簽保險合同時并沒有明確告知關于潛水的相關免責條款,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旅行社責任險保額30萬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責任免除條款中規(guī)定:“旅游者、導游或領隊從事賽馬、賽車、攀崖、滑翔、探險性漂流、潛水等高風險活動,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投保單上已經(jīng)注明“請您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字體加粗標注部分的條款內容,并聽取保險公司業(yè)務員的說明……”某旅行社已在投保人簽章處簽章。因此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應對旅行社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予以明確,進而判斷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跟團導游沒有針對浮潛風險對游客進行充分告知、警示和培訓。此外某旅行社選擇的是沒有救生員、沒有完善醫(yī)療救助設施的景點,故在上述方面均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浮潛屬于高風險活動,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近日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就此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北京某國際旅行社公司的訴訟請求。 (記者王薔)
責任編輯:ldm
(原標題: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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