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guī)范管理市區(qū)出租汽車車體車窗廣告的公告
摘要: 廣大出租汽車司機朋友:為消除影響出租汽車駕駛人視線的“車身流動廣告”問題,確保出租汽車安全運營,提高城市文明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駐馬店市“四城
為消除影響出租汽車駕駛人視線的“車身流動廣告”問題,確保出租汽車安全運營,提高城市文明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駐馬店市“四城聯(lián)創(chuàng)”指揮部關于市內出租汽車車體、車窗廣告管理的有關精神,現對市區(qū)出租汽車在車體、車窗刊登廣告問題作出如下公告:
一、出租汽車是“城市的流動名片”,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代表著城市的形象和品位,出租汽車車體、車窗等外觀形象必須服從市政府有關部門和交警部門的統(tǒng)一管理。
二、出租汽車不得在車身兩側的車窗和前后窗粘貼、噴涂妨礙駕駛視線的文字和圖案,不得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市級以上重要活動和道路交通安全等宣傳工作需要使用出租汽車車身和車窗進行公益廣告宣傳的,必須經過交警部門審核批準。
四、交警部門在審核出租汽車車身公益廣告時,必須對廣告整體規(guī)劃、廣告內容、廣告公司資質、粘貼物透明度和是否影響駕駛視線等情況進行認真檢驗。
五、未經交警部門審核許可,出租汽車有粘貼、噴涂標志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或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交警部門有權責令立即去除,并依法處以20至200元罰款。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天中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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