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黃金”事件的未了警示
摘要: □吳 俊 深圳機場女工梁麗“撿”黃金事件,經(jīng)檢察機關認定構成盜竊罪的證據(jù)不足,不對梁麗提起公訴。27日,失主也表示不再追究梁麗的法律責任?!皳禳S金”案或許就此了結,但其引發(fā)的思考卻并未結束。首先
□吳 俊
深圳機場女工梁麗“撿”黃金事件,經(jīng)檢察機關認定構成盜竊罪的證據(jù)不足,不對梁麗提起公訴。27日,失主也表示不再追究梁麗的法律責任?!皳禳S金”案或許就此了結,但其引發(fā)的思考卻并未結束。
首先,這一以個人為主體的事件暴露了機場方面管理上的漏洞。清潔工在機場候機大廳發(fā)現(xiàn)遺失物和可疑物品時應當如何處理?梁麗將乘客“遺忘”的貴重物品搬進廁所,告訴同事后拿去商店“鑒定”,然后將紙箱搬出機場,整個過程都沒遭任何阻攔,充分暴露了機場人員對乘客“遺棄物”處置的隨意性。
其次是凸顯了當前部分公眾法律意識的淡薄、道德的缺失。事實上,從乘客離開紙箱到梁麗動手搬走紙箱,中間只隔了短短一分鐘。當梁麗的同事告訴她“可能是黃金”后,梁麗依然將紙箱搬回家,并且在公安人員到其家中勸說20多分鐘后才將紙箱交出。
梁麗免予公訴,但必須清醒認識的是,法律上的免予公訴并非意味著道德上的“豁免”,否則,法律的“溫情”將演變?yōu)閷Σ划斝袨榈目v容,進而混淆對行為認知和道德判斷的標準,那才是全社會難以承受的風險。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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